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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平诉北京网通垄断案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方平,男,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邮编:100038

委托加速器人:江天勇,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001010856

林小建,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继东,总经理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6号

邮  编:100031 电  话:86-10-66052275

传  真:86-10-66198724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将被告提供的宽带(512K带宽)包月费用120元进行变更,比照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中国铁通北京分公司资费标准调整到99元以下;

2、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判决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提供的宽带(512K带宽)包月客户。在开通宽带之前,原告签署了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一份,包月费用120元。2007年4月30日,被告又推出1兆带宽包月服务,费用为138元。

经向其他电信营业商咨询,原告了解到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提供的512K带宽服务包月费用为99元,中国铁通北京分公司提供的1兆带宽包月费用为100元,告规定的资费标准比其他电信营业商高出20%-30%。原告为此想变更电信服务商,但是中国铁通北京分公司经查询告知无法覆盖石佛营地区,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也答复5字头、8字头电话只能找被告解决宽带服务。

自被告2003年推出120元宽带包月以来,用户数量已经实现性增长,价格却始终岿然不动。被告不调整其价格并非宽带运营成本随之水涨船高,而是缺乏竞争和行业监督。所以被告凭借其在北京地区无与伦比的垄断地位,四年来一直毫无理由地维持霸王价格,攫取超额利润,此举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由于上网费用长期高居不下,低收入阶层不堪重负,进一步拉大了北京地区的数字鸿沟。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原告认为: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充分的竞争环境,而在北京电信市场消费者几乎没有更多的选择。消费者可以接受这种无法选择的服务以及无法修改的格式条款,但垄断性企业必须遵循公平原则行事。相较其他电信服务商而言,被告的价格显然过高,不符合价格合理的平交易条件。为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显失公平的价格条款予以变更。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方平

2007年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