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省肥城市的一个网通电话用户,从2001年2月份就使用肥城网通公司的固定电话,自2004年8月份以后因经常发现市话费收取有误,就要求其打出市话费详单查证,但都遭到拒绝。2006年4月份再次要求出具市话费详单,并找到消协和纪委优化办投诉,网通公司就打出了部分与外网通话的市话费详单,而本网内的详单仍然不予出具。
2006年6月12日将肥城网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出具争议时间段的全部市话费详单并双倍返回多收话费,不幸的是两审法院都做出了枉法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不服法院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将案子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经过开庭审理后,网通公司便主动提出要求和解并赔偿我的损失和诉讼花费,虽然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我因案件再审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但因我家庭经济困难,又值春节来临,最后还是接受和解撤诉了。
虽然案子没有经历判决程序,但网通公司主动提出愿意承担因诉讼给我造成的花费等损失,这充分说明了他们不向消费者出具市话费详单是错误的,根据他们可以打出与外网通话的市话费详单来看,他们的计费机器完全有出具所有市话费详单的能力。
根据本案重审时网通公司承认自2007年7月份之后已经具有出具市话费详单的能力,这有开庭笔录第13页最后一行和第17页第一行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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