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网通十二地市全体内退职工联合公告
五月七日山东省网通十三地市全体内退职工,各自选派出代表齐聚省会济南。就山东省网通公司历年来在其企业内退工作过程中的违法操作,及其后的单方毁约行为与省公司的管理层依法进行了交涉。就广大内退职工对此问题的强烈不满向省网通公司的领导提出了我们的看法及诉求:
一.立即停止其违法侵权行为。
对迄今仍超五年方可退休的所有愿意返回工作岗位的内退人员,应按法定程序安排其返回原岗,并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于全额经济赔偿。(有的地区违法超范围内退竟达99%)
二.履行合同,兑现承诺。
即:内退职工内退后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等均由企业按内退前的工资基数和标准进行缴纳,即“待遇同在岗职工”。(而不是以目前的内退生活费进行交纳)。我们要求对少交或未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进行补交,不能一次性补交的以后逐月补齐,差额部分依法规由企业负责。
三.工龄补贴同在岗职工,空长工资改为实长工资。
(1)其条款中的空长工资和工龄补贴一元,是未经集体协商强加给广大内退职工的霸王条款。工龄补贴这不仅是标准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的一项政策性补偿。企业不应本末倒置,将曾经为其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及牺牲的老职工排除在外。应同在岗人员的工龄补贴一样为6元。
(2)内退协议二.第2款:“在此期间,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可以升级”以及该协议六:“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因上级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的,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现退休人员已多次上调工资,企业应按协议的约定调整内退人员的工资。其条款中的空长工资,不仅无任何法律依据和政策案例可以参照,且程序违法,同时又严重侵害了内退职工的权益,故不能接受。空长工资应该为实长工资。
四.依法重新签订内退合同(协议)
鉴于企业在内退工作中从程序到内容上的违法操作。我们提请企业对原有的内退协议,依照新的(劳动合同法)通过与各地代表集体协商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使新协议依法细化,量化,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最终达到合法,规范之目的。
最后双方就此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沟通与交流。总体上讲由于会谈的双方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不同观点不同,故在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上仍存在着严重分歧,广大内退职工将继续保留依法向上反映的权利。但这毕竟是个良好的开端,会谈中双方气氛良好,省网通公司的领导层,对各地市的内退职工依法联合维权的行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的赞赏。并就此承诺省公司将尽快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内退职工待遇问题,给广大内退人员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00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