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企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经济观察报一贯认为民营企业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但是如果因为联通、网通是央企,从而认为对它们可以更严格地要求,立场就有问题了。再说,对于公开上市的公司,那些公众股东的权利,也是应该得到保护的。所以结论就很简单了:联通、网通合并之前未向国务院申报“经营者集中”,根本不存在涉嫌违法的情形!当然大国企的傲慢这一点的存在是显然的,比如最近联通不打招呼直接在我们单位旁边挖大坑树基站,就属于一种典型的傲慢,但侵害了权益,我们也有很多途径去解决,只是徒增许多社会资源的浪费而已。其实,对于大国企来说,有些时候放下身段,把工作做细,可以避免很多无谓的损失,当然,这是有关国资管理效率的另外一个话题了。《经济观察报》今天的社评是针对联通网通合并案就承认了这些行业的垄断性,因此由政府出面来对垄断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进行监控和干预。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如果把联通、网通的最终大股东国资委当成一个经营者,那么就满足了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条件。同一期的经济观察报就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准备能否更名为经营管理委员会的报道,因此,这种说法也说得过去。应该说,国有经济控制中国经济命脉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因此,用西方的那一套反垄断体系去评价自然难以入扣,这里边有一个法律环境的适应问题。好在《反垄断法》的立法者还算聪明,先保留了后路,否则,还真被经济观察报给问住了。另外,从法理上讲,即便参与合并的联通、网通不是央企,而是两个民营企业,我认为它也不需要向反垄断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为什么呢?首先,这两个企业的合并并非是它们的主观意愿,而是根据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政策要求做出来的,对企业来讲,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其次,决定企业合并是否涉嫌垄断的机构也在国务院,如果这种情况还要申报,那只能说明政府以公民赋予它的权力找企业的碴。此例一开,那以后企业就不用干别的了,政府看哪几个企业不顺眼,下一道命令说你们合并,然后你们还得申请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国务院再派另一拨人去查。来这么一次,涉及的企业估计不死也差不多了。这样的话,企业的股东老板就得问了,我们交税给政府,难道是让你们这些官老爷折腾我们的吗?这涉及到的的,认为它们的合并符合《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但是并未向商务部申报,因此程序上不合法,按法律应该归于原状,取消合并。如果仍然认可其合并,那么就说明大国企的傲慢和反垄断法的弱势就承认了这些行业的垄断性,因此由政府出面来对垄断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进行监控和干预。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如果把联通、网通的最终大股东国资委当成一个经营者,那么就满足了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条件。同一期的经济观察报就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准备能否更名为经营管理委员会的报道,因此,这种说法也说得过去。应该说,国有经济控制中国经济命脉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因此,用西方的那一套反垄断体系去评价自然难以入扣,这里边有一个法律环境的适应问题。好在《反垄断法》的立法者还算聪明,先保留了后路,否则,还真被经济观察报给问住了。另外,从法理上讲,即便参与合并的联通、网通不是央企,而是两个民营企业,我认为它也不需要向反垄断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为什么呢?首先,这两个企业的合并并非是它们的主观意愿,而是根据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政策要求做出来的,对企业来讲,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其次,决定企业合并是否涉嫌垄断的机构也在国务院,如果这种情况还要申报,那只能说明政府以公民赋予它的权力找企业的碴。此例一开,那以后企业就不用干别的了,政府看哪几个企业不顺眼,下一道命令说你们合并,然后你们还得申请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国务院再派另一拨人去查。来这么一次,涉及的企业估计不死也差不多了。这样的话,企业的股东老板就得问了,我们交税给政府,难道是让你们这些官老爷折腾我们的吗?这涉及到的。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所以,我特意看了一下《反垄断法》的条文,发现问题并非如经济观察报所说的那么严重,不申报完全可以说得过去。
就承认了这些行业的垄断性,因此由政府出面来对垄断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进行监控和干预。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如果把联通、网通的最终大股东国资委当成一个经营者,那么就满足了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条件。同一期的经济观察报就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准备能否更名为经营管理委员会的报道,因此,这种说法也说得过去。应该说,国有经济控制中国经济命脉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因此,用西方的那一套反垄断体系去评价自然难以入扣,这里边有一个法律环境的适应问题。好在《反垄断法》的立法者还算聪明,先保留了后路,否则,还真被经济观察报给问住了。另外,从法理上讲,即便参与合并的联通、网通不是央企,而是两个民营企业,我认为它也不需要向反垄断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为什么呢?首先,这两个企业的合并并非是它们的主观意愿,而是根据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政策要求做出来的,对企业来讲,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其次,决定企业合并是否涉嫌垄断的机构也在国务院,如果这种情况还要申报,那只能说明政府以公民赋予它的权力找企业的碴。此例一开,那以后企业就不用干别的了,政府看哪几个企业不顺眼,下一道命令说你们合并,然后你们还得申请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国务院再派另一拨人去查。来这么一次,涉及的企业估计不死也差不多了。这样的话,企业的股东老板就得问了,我们交税给政府,难道是让你们这些官老爷折腾我们的吗?这涉及到的
《反垄断法》中有两条与联通是否应申报相关: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第七条实际上为国有垄断行业留了后门,不但不反,反而“保护”,然后对它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服务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防止它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就是说,国家首先就承认了这些行业的垄断性,因此由政府出面来对垄断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进行监控和干预。
就承认了这些行业的垄断性,因此由政府出面来对垄断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进行监控和干预。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如果把联通、网通的最终大股东国资委当成一个经营者,那么就满足了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条件。同一期的经济观察报就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准备能否更名为经营管理委员会的报道,因此,这种说法也说得过去。应该说,国有经济控制中国经济命脉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因此,用西方的那一套反垄断体系去评价自然难以入扣,这里边有一个法律环境的适应问题。好在《反垄断法》的立法者还算聪明,先保留了后路,否则,还真被经济观察报给问住了。另外,从法理上讲,即便参与合并的联通、网通不是央企,而是两个民营企业,我认为它也不需要向反垄断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为什么呢?首先,这两个企业的合并并非是它们的主观意愿,而是根据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政策要求做出来的,对企业来讲,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其次,决定企业合并是否涉嫌垄断的机构也在国务院,如果这种情况还要申报,那只能说明政府以公民赋予它的权力找企业的碴。此例一开,那以后企业就不用干别的了,政府看哪几个企业不顺眼,下一道命令说你们合并,然后你们还得申请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国务院再派另一拨人去查。来这么一次,涉及的企业估计不死也差不多了。这样的话,企业的股东老板就得问了,我们交税给政府,难道是让你们这些官老爷折腾我们的吗?这涉及到的
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如果把联通、网通的最终大股东国资委当成一个经营者,那么就满足了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条件。同一期的经济观察报就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准备能否更名为经营管理委员会的报道,因此,这种说法也说得过去。
应该说,国有经济控制中国经济命脉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因此,用西方的那一套反垄断体系去评价自然难以入扣,这里边有一个法律环境的适应问题。好在《反垄断法》的立法者还算聪明,先保留了后路,否则,还真被经济观察报给问住了。
另外,从法理上讲,即便参与合并的联通、网通不是央企,而是两个民营企业,我认为它也不需要向反垄断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为什么呢?
就承认了这些行业的垄断性,因此由政府出面来对垄断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进行监控和干预。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如果把联通、网通的最终大股东国资委当成一个经营者,那么就满足了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条件。同一期的经济观察报就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准备能否更名为经营管理委员会的报道,因此,这种说法也说得过去。应该说,国有经济控制中国经济命脉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因此,用西方的那一套反垄断体系去评价自然难以入扣,这里边有一个法律环境的适应问题。好在《反垄断法》的立法者还算聪明,先保留了后路,否则,还真被经济观察报给问住了。另外,从法理上讲,即便参与合并的联通、网通不是央企,而是两个民营企业,我认为它也不需要向反垄断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为什么呢?首先,这两个企业的合并并非是它们的主观意愿,而是根据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政策要求做出来的,对企业来讲,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其次,决定企业合并是否涉嫌垄断的机构也在国务院,如果这种情况还要申报,那只能说明政府以公民赋予它的权力找企业的碴。此例一开,那以后企业就不用干别的了,政府看哪几个企业不顺眼,下一道命令说你们合并,然后你们还得申请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国务院再派另一拨人去查。来这么一次,涉及的企业估计不死也差不多了。这样的话,企业的股东老板就得问了,我们交税给政府,难道是让你们这些官老爷折腾我们的吗?这涉及到的
首先,这两个企业的合并并非是它们的主观意愿,而是根据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政策要求做出来的,对企业来讲,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其次,决定企业合并是否涉嫌垄断的机构也在国务院,如果这种情况还要申报,那只能说明政府以公民赋予它的权力找企业的碴。此例一开,那以后企业就不用干别的了,政府看哪几个企业不顺眼,下一道命令说你们合并,然后你们还得申请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国务院再派另一拨人去查。来这么一次,涉及的企业估计不死也差不多了。这样的话,企业的股东老板就得问了,我们交税给政府,难道是让你们这些官老爷折腾我们的吗?这涉及到的是企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经济观察报一贯认为民营企业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但是如果因为联通、网通是央企,从而认为对它们可以更严格地要求,立场就有问题了。再说,对于公开上市的公司,那些公众股东的权利,也是应该得到保护的。
所以结论就很简单了:联通、网通合并之前未向国务院申报“经营者集中”,根本不存在涉嫌违法的情形!
当然大国企的傲慢这一点的存在是显然的,比如最近联通不打招呼直接在我们单位旁边挖大坑树基站,就属于一种典型的傲慢,但侵害了权益,我们也有很多途径去解决,只是徒增许多社会资源的浪费而已。其实,对于大国企来说,有些时候放下身段,把工作做细,可以避免很多无谓的损失,当然,这是有关国资管理效率的另外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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