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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系的那些事(11)——商业贿赂击倒铁通某省副总
商业贿赂击倒高工 铁通辽宁分公司一副总获刑13年作者: 周贤忠 发布时间: 2010-07-2812:26:45他是一名有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科技干部,他为人老实被领导委以招标重任,但他仍没有经受住来自商业公司的强势攻关,最终不得不在监狱里品尝自己酿下的苦酒 。

7月28日,本网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铁通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申新华受贿89万获刑13年 。

  招标大权让他成公关对象  申新华是一名贵州山区走出来的大学生,硕士毕业后长期在沈阳铁路局从事技术工作,曾获得铁道部科技成果三等奖和沈阳铁路局科技成果二等奖,获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 。

出色的专业能力使他很快脱颖而出,2000年,他开始担任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计划部、建设部和运行维护部 。

  申新华分管的部门负责公司的设备采购,他为人老实,又有技术专长,领导对他很放心,把公司的招标工作分配给他 。

电话交换机、光缆的传输设备、互联网的路由器、宽带交换机等热门设备都由他组织招标 。

正是因为握有招标大权,他也成了商业公司积极拉拢腐蚀的对象 。

一位出色的科技干部渐渐走向腐败 。

  各种诱惑让他难以招架  担任副总最初的二年里,他坚守住了自己的阵地 。

但他始终是在收钱与不收钱之间挣扎 。

行贿人最开始给钱行不通,他们就以公司名义邀请申新华去国外考察业务,由于属于公务活动,申新华欣然接受 。

一路上小心打点,联络感情,申新华的心理防线渐渐松动 。

  行贿人对申新华平时多以小额贿赂培养感情 。

为了保持经常联系,行贿人注重长期感情培养 。

申新华出国考察,行贿人试探性地给些欧元零花钱,申新华看钱不多,又是出国必须的,就开始欣然接受了 。

行贿人平时巧借各种名目送出5000元到1万元不等的贿赂款给他 。

在重大事项上,则以几万元到十几万元的巨额贿赂铺路 。

  身边朋友让他放松戒备  而申新华的心理防线被最终攻破,还是从他身边的朋友开始 。

在庭审时他曾辩称:“收受的钱财多为朋友的馈赠,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 。

”他也确实把很多行贿人当成了朋友 。

  申新华早在铁路局工作时就认识电缆经销商刘某,申新华到铁通公司任职后,两人的联系更多了 。

刘某最爱跟着申新华到分公司考察 。

申新华知道刘某到分公司是扯大旗,做虎皮,但碍于朋友面子,也只好由他跟着了 。

  刘某办事也非常周到,每回申新华出国考察,他都会送上欧元,甚至不惜自费前往陪同,而申新华出国费用则由相关公司买单 。

刘某还给申新华办了一张金葵花卡,说是在飞机场可以享受贵宾级的服务,并在卡里存了6万元 。

而申新华关照刘某的是,帮助其联系公司的电缆加速器业务,让刘某赚了很多钱 。

  申新华还有一个知心朋友赵某 。

2004年,在他收钱比较多的时候,为了不让老婆知道,他把48万元钱交给赵某,让其代为保管 。

赵某尽心尽力地为其保管了四年,并在逢年过节时再往卡里续1万元 。

到2008年申新华将钱取回时,已经变成了62万,赵某说多出的12万是感谢费,另2万是利息 。

而申新华给他的关照是,赵某的公司成为铁通公司数字配线架的主要供应商 。

  替人办事让他安然收钱  为了安慰自己,申新华收钱有了一套“理论”:自己帮别人,使他们赚到了钱,别人送点回扣很正常,这是自己应得的“辛苦费” 。

正是在这种心态的指引下,申新华变得放胆大干,放手大捞,欲罢不能 。

  申新华交代,“在2002年以前,中兴公司在铁通的业务量跟华为公司差很多,2002年以后,在产品采购方面,我替中兴公司说了不少话,使他们的业务量明显上升,每年有几千万 。

所以中兴公司韩某给了我10万元钱感谢费 。

”  对这10万元感谢费,申新华欣然笑纳 。

可是,10万元钱存在银行卡里,是用韩某名字开的户,申新华取钱时被要求要开卡人的身份证,申新华就毫不犹豫地给韩某打电话,韩某到银行后将钱取出交给他 。

  这边收了中兴公司的10万元钱,那边他又收了华为公司的6万元钱,因为他把电话交换机业务给了华为,并上报总部获得通过,他觉得收下这些钱心安理得 。

  巨额赃款让他身陷囹圄  从2002年3月至2008年3月,申新华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受贿人民币60.5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7000元、港币3000元、英镑1万元,  法院认为,申新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现赃款全部上缴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

申新华辩称收受的钱财多为朋友的馈赠,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 。

因申新华在主观上已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已实施了利用其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贿赂,故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

另查,申新华虽有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的行为,但其所供述的系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同类犯罪,故该行为不属于自首 。

沈阳中院于近日判处申新华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