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原告:XXX(省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所在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路东路36号
主营业务:电信业务
电 话:0471-6925000 0471-10010
传 真:0471-6915161
诉讼请求
1.
2.
3.
事实与理由
协议本应于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零时起生效,于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零时结束。但协议实际只执行了二十二就结束了。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七月的头几天,联通都能保证我的宽带三兆的速率和畅通,可等我于购买了新东方的网络课程之后,宽带就出现持续无法连入的问题。我与其客服联系,说明问题,希望他们尽快使网络恢复。客服采取了措施仍未能解决问题,便派人查修线路。第二天中午,一名男子来家维修好线路。可是,下午没上几个小时网就又突然不能用了,我继续给客服报修。可情况照旧无法连接。这样一直持续了几日,无奈,我与新东方客服联系,办理退课,但只能把余额退到新东方在线的账户里,不能提现。继续给联通客服打电话要求维修。之后,另外两名年龄稍大的技术人员来修理,网络再次联通了。可我没敢再开通新东方课程,只是连着网,浏览网页,聊聊QQ,几乎不怎么敢下载东西。网络没再出大问题,但七月二十一日又断网了。第二天中午,首次派来的那位负责维修的技术人员又来了。他说线路没有问题,什么也没修就走了。不久,该维修人员给我打来电话,说,他给我开证明,让我拆机。无奈之下,当日下午去联通海中路营业厅开证明办理拆宽带、两个手机号、固话业务。
通过协商,联通最后同意不收取我七月的沃家A套餐费用,但以属于个人行为为由,拒绝赔偿我的损失,六百六十元人民币。对其不赔偿我损失的决定,不能接受。正是由于联通方没能按照合同履行保障宽带固定速率和畅通的义务,导致了我在本合同期内无法使用在本合同期内购买的网络课程,继而导致六百六十元人民币的损失。
此致
起诉人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