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来自揭阳农村的青年为了10条短信息,花了半年时间,跑了3趟汕头,和移动运营商中国汕头分公司顶真叫板打官司。8月8日,拿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夏楚辉说,我赢了官司还得倒贴路费,不为别的,就为让移动运营商感受到消费者的力量,所以义无返顾地走上依法维权路。
消费者:短信获奖承诺没兑现,还强扣信息费
夏楚辉告诉记者,他向联通汕头分公司购买中国联通如意通储值卡。在2006年12月27日至2007年1月2日使用期间,根据联通汕头分公司发来的信息所示答复,不但没兑现信息中获得奖励的承诺,反而多次被扣收信息费共84元。短信息内容如下:“恭喜你答对了,真聪明,送你精眯錎架一份,祝你元旦快乐!答对下题可获12元话费”;“尊敬的用户:根据您上个月费用额度,您将有机会获得200元话费奖励资格,有效期为3天,请回复1确认,过期不候。(本条免费)2元/次”……10条信息。
夏说,他依照约定回复信息之后很高兴,以为中奖了。然而,总等不到奖品。并且在2007年1月发现自己的手机费用总是莫名其妙地减少。当时他到联通公司营业厅要话费清单,营业员答复说如意通是不能打印清单的。经他一再交涉,最终要到话费清单。看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的信息费,夏要求联通公司给个说法。联通公司答复说,信息费不是公司收取的,而是代SP商收的。但答应替夏协商解决。
夏长时间没等到结果,一气之下,把中国联通汕头分公司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移动运营商:
增值业务经营商通过联通网络发送短信,与联通公司无关
联通汕头分公司认为,消费者被收取的信息费的产生系电信SP增值业务经营商所致,联通公司与该经营商是一种加速器合同关系,即经营商通过联通公司网络发送短信,联通公司代其扣取信息费。如果消费者与其有纠纷,应当将增值业务的经营商诉为被告,而不应当直接起诉联通公司。
昨天下午,记者与联通汕头分公司取得联系。一位姓邓的先生说,暂时不方便对此事发表评论。需请示负责人后答复。至截稿时,记者仍无收到联通公司的回复。
金平区法院:
诓称送话费奖品没兑现,反扣信息费行为属诈骗
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使用被告联通汕头分公司发行经营的如意通号码,双方之间已形成电信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联通汕头分公司,其主体适格。被告联通汕头分公司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与电信用户之间约定的合同进行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应当公开各类信息服务的项目和价格。
但联通汕头分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在未明确告知原告回复信息应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多次编造短信送话费有奖活动,使原告在不知真实情况下参与其活动,而且多次诓称送话费和奖品,但没有兑现承诺,反而扣收信息费,其行为实属欺诈。
联通汕头分公司辩称上述行为系SP增值业务商所致,但SP商是通过联通发送信息给用户的,不论其合作关系或加速器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均应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联通汕头分公司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信息费168元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但不能再加上其基数84元。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因赔礼道歉属于侵权责任,不属于本案电信合同关系调整的范围,故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不得代第三方在原告的号码上扣费,因被告联通汕头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在案件中法院予以支持并已做出返还处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3.15元,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联通汕头分公司是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属下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
金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联通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夏楚辉信息费168元。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